在线办公
过刊浏览
关于本刊
您当前的位置:首页 >> 革命与司法:17世纪英国普通法法院的独立
革命与司法:17世纪英国普通法法院的独立
摘要: | 普通法法院自13世纪逐渐成为英国司法体系的主体。中世纪普通法法院拥有一种相对独立的地位,国王很少干涉法院的司法活动。但在17世纪,斯图亚特王朝历任君主不断加强对普通法法院的控制,力图将之驯服为王权的政治工具。在17世纪英国革命的推动下,法官的遴选与任职保障、固定高薪制和司法豁免权等制度相继建立,同时君主的法律特权受到严格限制。由此,普通法法院得以独立于王权。在此基础上,一套具有英国特色的司法独立模式得以成型,其最大特点在于:法院司法权的独立与"议会主权"原则的有机结合。这种模式与以美国为代表的、基于"权力分立"原则的司法独立模式存在明显差异。作为世界上最早实现司法独立的国家,英国的道路与经验对18世纪以后西方各国的司法现代化进程产生了深远影响。 |
作者: | 邵政达 |
作者单位: | |
期刊: | 世界历史 |
年.(期):页码 | 2018.(4):104-116 |
中图分类号: | |
文章编号: | |
关键词: | |
欢迎阅读《世界历史》!您是该文第1381位读者! |
您是第 1015367 位访问者
地址:北京王府井大街东厂胡同1号
邮编:100006
电话:010-65275907
本系统由北京博渊星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设计开发 技术支持电话:010-63361626